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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邱金昌
相對人
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潘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金昌、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潘淑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金昌、潘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