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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被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被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許承受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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