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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李昭彥
  •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陳建榮、鄭踴謙、黃俊雄

  • 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被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被   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許承受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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