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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告
鴻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駿

原告與被告均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德盈、蔡東璋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8,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