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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32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