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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煜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森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日一冷凍材料│台中商業銀│000000000000│27,930元        │100年12月10日 │F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行鳳山分行│            │                │              │            │      │
│    │雲枝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