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王火炎
- 聲請人
- 施雪華
- 相對人
- 日宇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照壹
- 相對人
- 王慈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完全給付勞工王火炎薪資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施雪華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僱用之員工,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積欠伊等100 年9 至11月份之薪資,因而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與相對人在高雄市勞工局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於101 年6 月3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王火炎、施雪華新台幣80,786元、26,446元,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王慈雅非本件勞資爭議之調解當事人,僅係代理相對人日宇揚有限公司參與上開調解,此有上開調解紀錄附卷可按,聲請意旨併以相對人王慈雅為調解資方當事人,對之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法尚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