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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

債權人
聯群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鎰銘
法定代理人
之3
債務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