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齊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豐律師
- 被上訴人
- 飛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芷婕為被上訴人飛揚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上訴人飛揚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孫宛玉,嗣經改選變更為楊芷婕,有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檢查表、飛揚大廈第5 屆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程、101 年8 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惟被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楊芷婕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