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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告
友成石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新灣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871 元,應繳裁判費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