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戴煒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秀珍(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麗英(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秀貞(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素(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明秀(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夙菭(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冠州(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王珠玉(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侯秀香(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885 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9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3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