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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告
邱侯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劉建堂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告
東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西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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