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32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