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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霖
被上訴人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應於102 年3 月9 日前繳費;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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