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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債權人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
債務人
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

端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黃月燕,非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

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