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 原告
- 德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景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雯
- 被告
- 順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士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