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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3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聯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慶禾
被告
被告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02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