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麥陳金枝
- 原告
- 王鄭彩霞
- 原告
- 高林阿乃
- 原告
- 陳貴華
- 原告
- 胡家媚
- 原告
- 王仁雄
- 原告
- 楊明軒
- 原告
- 馬順隆
- 原告
- 梁保雄
- 原告
- 王英茂
- 原告
- 張溢財
- 原告
- 張洪玉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倬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立杰
- 被告
-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