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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節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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