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 債權人
-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嘉兆
- 債務人
- 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
端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黃月燕,非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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