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
- 債權人
- 青春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松
- 債務人
- 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珍玉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洪珍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之託播單等及發票,皆只有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若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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