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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原告
德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正
訴訟代理人
王淑雯
被告
順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士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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