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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設計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8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送達代收人
洪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 下同) 86510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420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設計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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