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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
原告
王鄭彩霞
原告
高林阿乃
原告
陳貴華
原告
胡家媚
原告
王仁雄
原告
楊明軒
原告
馬順隆
原告
梁保雄
原告
王英茂
原告
張溢財
原告
張洪玉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被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