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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