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 反訴原告
- 倬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立杰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 反訴被告
- 麥陳金枝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