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吳嘉南
- 原告
- 吳俊慶
- 原告
- 吳嘉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郭基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睿
黃麗美
鄭喬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黃麗美
鄭喬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