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吳嘉南
原告
吳俊慶
原告
吳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郭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睿

      黃麗美

      鄭喬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