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林鴻緒 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 被上訴人
- 孫燕煌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請求移轉股東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