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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移轉股東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林鴻緒 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被上訴人
孫燕煌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請求移轉股東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股東出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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