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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賴美華(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債務人
洪寬齡(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債務人
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華(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寬齡(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美華(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寬齡(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之範圍(本件債務人已聲請限定繼承洪新富之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