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聲請人
永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祥
相對人
林昆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2年12月19日 │118,940元 │103年1月31日│103年1月31日│0000000 │├──┼───────┼─────┼──────┼──────┼────┤│002 │102年12月19日 │368,930元 │103年1月31日│103年1月31日│0000000 │├──┼───────┼─────┼──────┼──────┼────┤│003 │102年12月19日 │79,100元 │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0000000 │├──┼───────┼─────┼──────┼──────┼────┤│004 │102年12月19日 │376,980元 │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0000000 │├──┼───────┼─────┼──────┼──────┼────┤│005 │102年12月19日 │550,420元 │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0000000 │├──┼───────┼─────┼──────┼──────┼────┤│006 │102年12月19日 │522,975元 │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0000000 │├──┼───────┼─────┼──────┼──────┼────┤│007 │102年12月19日 │108,550元 │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0000000 │├──┼───────┼─────┼──────┼──────┼────┤│008 │102年12月19日 │235,680元 │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