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謝以涵律師 謝以涵律師
- 相對人
- 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謝以涵律師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興益電機工業股份因全體股東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辭職,經公司大股東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8 號裁定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嗣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該公司解散,並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廢止相對人公司在案,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並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所請事由無訛,而聲請人既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對該公司有相當之瞭解,復有意願擔任清算人職務,爰選派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以利進行清算程序。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