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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代理人
黃碧珍
相對人
尖美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孫志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孫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志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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