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賴竹英
- 原告
- 郭美伶
- 原告
- 張瑋菭
- 被告
- 勝一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93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