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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6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6號

聲請人
柯宗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更名前為財團法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7年11月6 日許可設立,並於87年11月16日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 屆第8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 條如附表所示,僅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諸如法人名稱、法人目的(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之)、所捐財產之變更,則祇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第5 屆董事會第8 次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簽到簿、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第6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表所示)等為證,固堪信為真。然如附表所示條文之修正,如附表所示第2 條為法人名稱之修正;第3 條為事業之支出項目、比例之修正;第15條僅係就年度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時程為修正;第16條為年度決算造具表冊之修正,揆諸上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
│                          │                          │                │
├─────────────┼─────────────┼────────┤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符合監督準則第四│
│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團法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條              │
│業基金會」。              │會」。                    │                │
├─────────────┼─────────────┼────────┤
│第三條:年度社會福利項目支│第三條:前項舉辦或捐助慈善│修改支出比例    │
│出不得低於年度總支出之百分│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                │
│之七十。                  │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                │
│                          │之百分之七十。            │                │
├─────────────┼─────────────┼────────┤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應於年度│第十五條:本基金會應於年度│符合監督準則第二│
│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年度計│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計畫│十一條          │
│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                │
│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符合監督準則第二│
│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十一條          │
│造具左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造具左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                │
│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
│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決算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表。      │                │
│三、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財產目錄。            │                │
│五、財產目錄。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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