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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謝以涵律師 謝以涵律師
相對人
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謝以涵律師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興益電機工業股份因全體股東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辭職,經公司大股東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8 號裁定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嗣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該公司解散,並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廢止相對人公司在案,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並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所請事由無訛,而聲請人既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對該公司有相當之瞭解,復有意願擔任清算人職務,爰選派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以利進行清算程序。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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