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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珍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50686元,專案補償款33192元,共計新臺幣83878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