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 聲請人
- 永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祥
- 相對人
- 林昆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2年12月19日 │118,940元 │103年1月31日│103年1月31日│0000000 │├──┼───────┼─────┼──────┼──────┼────┤│002 │102年12月19日 │368,930元 │103年1月31日│103年1月31日│0000000 │├──┼───────┼─────┼──────┼──────┼────┤│003 │102年12月19日 │79,100元 │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0000000 │├──┼───────┼─────┼──────┼──────┼────┤│004 │102年12月19日 │376,980元 │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0000000 │├──┼───────┼─────┼──────┼──────┼────┤│005 │102年12月19日 │550,420元 │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0000000 │├──┼───────┼─────┼──────┼──────┼────┤│006 │102年12月19日 │522,975元 │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0000000 │├──┼───────┼─────┼──────┼──────┼────┤│007 │102年12月19日 │108,550元 │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0000000 │├──┼───────┼─────┼──────┼──────┼────┤│008 │102年12月19日 │235,680元 │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