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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2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29號

原告
賴竹英
原告
郭美伶
原告
張瑋菭
被告
勝一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93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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