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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返還裁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
被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裁定等事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原告積欠其新台幣(下同)84萬元,而以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取得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7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惟系爭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已經原告以對被告之其他債權抵銷而不存在,為被告於另案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403 號案件中所不否認,原告為免將來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爰依民法第308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返還原告。

二、按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負債之字據。民法第3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然上開規定所稱之負債字據,於本票債務之情形,係指本票本身,至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則非屬負債字據。次按法院所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係對聲請人即執票人所發,該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即歸聲請人所有,縱使該裁定正本所示本票債權歸於消滅,本票債務人僅得向聲請人請求返還本票,不得向聲請人請求交付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裁定所示之本票債務不存在,縱然屬實,揆之上揭說明,無從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30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載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號      │票載發票日  │票載付款日  │
├───────┼─────┼─────┼──────┼──────┤            
│世芳建設有限公│840,000元 │00000000  │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31日│            
│司、郭啟貞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裁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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