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謝采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3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11月16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 張,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11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全國版第9 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2 年11月16日太平洋日報全國版第9 版(本院卷第5 頁、102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卷第8 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5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0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