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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請人
胡杏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經本院於103 年 2月 7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2 月1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 張,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3 年2 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全國版第6 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3 年2 月18日太平洋日報全國版第6 版(本院卷第6 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5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46 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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