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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5號

債權人
張中原
債務人
宏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信惠
債務人
人 之5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信智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彭淑媛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俐君
債務人
債務人
王信惠
債務人
陳俐君
債務人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羅富彥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志揚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誠堂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志成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翁得原
債務人
羅富彥
債務人
黃志揚
債務人
林誠堂
債務人
陳志成
債務人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包瀛彥
債務人
代理人
陳裕民
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代理人
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代理人
債務人
包瀛彥
債務人
湯嘉恒
債務人
陳宥家
債務人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債務人
兼代理人
蔡秉錡
兼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張明義
兼代理人
兼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黃宜璇
兼代理人
債務人
蔡秉錡
債務人
張明義
債務人
黃宜璇
債務人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債務人
債務人
沈全賢
債務人
羅國榮
債務人
謝聖蕙
債務人
薛竹君
債務人
陳逸鎧
債務人
萬憶欣
債務人
洪銘鴻
債務人
邱巧齡
債務人
黎書妙
債務人
翁得原
債務人
王信智
債務人
陳彭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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