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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債權人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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