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 債 權 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統民
- 代 理 人 黃和貴
- 債 務 人
-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李必鴻
- 人
- 債 務 人
- 陳建智
- 債 務 人
- 童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