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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告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原告與被告蔡沈雪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5,2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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