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吉峰
原告與被告蔡沈雪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5,2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告與被告蔡沈雪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5,2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