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0號
- 原告
- 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許秉良即許文郎
- 原告
- 人
- 被告
- 顏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8175 號債權憑證所示第2 、4 、5 項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6,986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