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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告
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許秉良即許文郎
原告
被告
顏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8175 號債權憑證所示第2 、4 、5 項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6,986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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