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且聲請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上開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後,
    聲請人於同年1 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
    5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四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8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楊綉金      │亞崴機電股│第一商業銀│73030032781 │525,000元       │103年9月5日   │6815995     │      │
│    │            │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