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張義豐
- 債務人
- 屴恩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慧瑛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敬義
- 債務人
- 王譯賢
一、㈠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限公司)、王慧瑛、王敬義、王譯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限公司)、王敬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