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告
劉金晉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告
晉利順貨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806,300元【計算式:79,100元+60,600元/月×12月=806,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05元【計算式:8,810元×1/2=4,405】。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9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