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2號
- 原告
- 劉金晉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被告
- 晉利順貨櫃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806,300元【計算式:79,100元+60,600元/月×12月=806,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05元【計算式:8,810元×1/2=4,405】。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9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