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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上訴人
夏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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