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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債 權 人
永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開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開舉住所地在新北市,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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