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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

原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97,171 元,嗣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具狀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4,455,171 元,應徵裁判費45,154元,扣除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 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即20,201元、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39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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